(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5.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四)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出我市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我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六)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区域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七)按规定对我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承担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2、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半岛体育官网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6、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7、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
1、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分别由社会保障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财政审计处、自然资源和环境生态审计处、金融及涉外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企业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电子数据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承办。
(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除了可以提请政府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